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本校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及时通过新生党课,同党外高层次人才、青年骨干教师、新教师谈心等多种方式抓好入党启蒙教育工作。未满十八周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十八周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态度等;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请入党,学院各级党组织需及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一个月内派支部委员会成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和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今后努力方向及同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和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上级党委备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为支委会表决通过日期。
党员推荐办法是:党支部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被推荐对象应是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也可以参加推荐)。
群团组织推荐办法是:基层群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表决等方式,提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群团组织推优意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即推优对象一年内未被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负责推优的群团组织要根据情况讨论是否继续推荐。)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未经学院各级党组织培训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书面思想汇报要加强指导,严把质量关。
党支部、培养联系人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进行一次考察并将培养考察意见写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考察意见内容要结合实际,坚持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要做到一分为二,既肯定优点,又指出缺点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不能只写优点、不写缺点不足,或对缺点避重就轻、只提希望;要反映出入党积极分子在组织培养下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改进缺点不足的成熟过程;党支部要落实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分层次提出后续培养意见:①列为重点培养对象(下一步经公示、征求群众意见,考虑是否确定为发展对象);②继续加强组织培养;③终止组织培养(即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统一退回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有关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审核、讨论同意并填写《发展对象备案表》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测试,未达要求的不应同意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时间为党委批复日期。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应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德,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考察时,应当把发展对象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工作情况、学习情况与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注重其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学生发展对象应学习成绩优良,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与思想品德课入学以来应无补考现象,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期内原则上无补考、挂科,综合测评排名要在同级专业前50%。
第十六条 在确定发展对象前,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公示和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党支部大会研究其入党问题。
第十七条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可采取座谈会、民意测评或个别谈话等方式,必要时可书面征求意见。
座谈会人员从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中选取10-15人参加;本单位党员或群众人数较少的,座谈会可以支部为单位合并召开。参加座谈会的人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教工党员,要听取教工所在单位同志的意见;发展学生党员,要听取辅导员、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要注意填写好《群众座谈会意见》并由谈话人签名确认。如参加座谈会人员赞成发展者低于五分之四,或反对发展者超过五分之一,原则上不能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民意测评参会人数原则上应当为测评单位(班级、部门)全部人员,特殊情况下,参加人数要到达总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确定民主党派成员为发展对象,应当征求学院党委统战部意见,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政审综合报告,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应参加学院党委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并采用规范的《入党教材》等学习辅助材料。
未经培训和培训未结业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预审。学院党委预审具体程序是:
(一)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档案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材料、群众座谈会记录、公示情况表(对公示反映的问题应附调查笔录)、民主评议测评表、综合政审材料(附必要的函调外调材料。教工应函调或外调;学生个人档案中无父母基本情况的,也应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外调材料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结业证书复印件、学习成绩单等进行整理,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党总支审查。
(二)党总支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工作要从严把关,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党支部将经过党总支审查后的发展对象档案材料和《中共福建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预审登记表》报学院党委预审,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党委组织部将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核发《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认真审查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情况,达到要求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生极个别的填写差错之处,填写人应加盖手印确认。发生严重差错的(如发展对象没有亲自填写志愿书、入党介绍人没有亲自填写介绍意见,大面积涂改、多处涂改等),党组织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成做出深刻书面检查,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后,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提出更换申请。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党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能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原则上每个单元时间(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或一个晚上)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不超过十人。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党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支部大会后,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直属支部组织委员)将支部大会决议情况、连同政治审查情况、培养教育考察情况等内容以PPT的形式提交党委会,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须报学院党委审批,但应当对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应主要了解发展对象以下情况:对党的认识(重点要了解理性认识情况);入党动机(一看其有无为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二看其有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乐于奉献的精神;三看其有无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觉悟和实际行动);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积极要求入党的情况,目前的主要优缺点(着重看发展对象能否对照党员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有根据地进行自我剖析,自觉开展自我批评);对党组织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起止的具体时间(从党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并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同时发放《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当在党支部大会决议上报后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新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发展对象入党三个月内,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包括:唱《国歌》;预备党员在领誓人带领下面向党旗宣誓;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意见、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每季度,预备党员应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并至少找入党介绍人谈心一次。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的书面思想汇报要严把质量关。
每半年,入党介绍人要提出培养考察意见,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进行讨论一次并做好记录,将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在预备期间,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党组织应及时重新确定教育考察人。
预备党员应参加学院党委党校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未能结业者,不得同意转正。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为确保学生党员先进性,凡学生预备党员发生考试作弊或替考,应及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含预备期未满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在预备期中出现补考、挂科的,应延长预备期。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前十天左右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转正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考察意见;对预备党员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查;报上级党委审批。
预备期满未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时,党支部书记要及时找入党介绍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必要时还应找预备党员谈心。党支部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十五天内(特殊情况不得超
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不得以预备党员本人未提出转正申请为由而长时间推迟讨论。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预备党员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新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支部应当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院党委组织部批准。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各党支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原则性很强。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指导。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学院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并将结果进行书面通报。
第四十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每年十二月将下年度发展计划以及本年度申请入党的人数以及申请总人数,入党积极分子人数、发展对象人数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实行学生党员发展总量与发展质量挂钩,党委组织部在制定党总支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时,与上年毕业生党员介绍信回执率、党员被校纪或党纪处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新党员质量和工作质量挂钩。在综合各党总支年度发展计划的基础上,拟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第四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和各基层党组织应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将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使用复印、伪造、无登记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六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完善党员档案管理 制度,杜绝党员档案遗失现象。除办理选调、党员转正手续、发展党员检查、党籍审查外,不外借党员档案。借用党员档案须做好登记手续。凡党员档案遗失的,要查清责任,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审批教工入党后,各级党组织应及时将党员材料交学院人事处归档。新转入党员组织关系的,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党员材料催档、查档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授权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福建商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