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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2 15:46:59 浏览人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办高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试行)》(闽委教组〔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私事出国(境)是指教职工因旅游、探亲、定居、继承财产等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条  以下人员需按本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一)在职的中层及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

(二)高级职称人员;

(三)其他登记备案人员:校保密委员会成员、机要人员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人员;从事会计、出纳工作的人员;基建处从事造价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等人员;资产管理处从事国资管理、采购、招投标的人员;学校研究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详见附表)。

第五条   组织部负责汇总在职中层干部和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人事处负责汇总高级职称人员(不含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下同)和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由人事处负责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我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变更、增加和撤销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对本单位备案人员登记备案、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收交和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工作负有第一责任,对列为登记备案人员做到应备尽备,对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做到应交尽交,并加强与因私事出国(境)人员联系,随时掌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的情况;协助组织部、人事处做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核和证件管理。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应填写《福建商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详见附表),并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按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厅局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职中层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经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组织部提交校党委会审议。在职中层干部办理、借用因私证件,应经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组织部办理。

(三)高级职称人员及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或办理因私证件,应经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纪委综合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外事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校内自行组团出国(境)旅游的;

(五)请假手续和保留党籍手续不够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条件的。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件实行集中保管,严禁个人自行保管。需要集中保管的因私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在职中层及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厅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由组织部集中管理,高级职称人员和其他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由校人事处统一保管。组织部、人事处应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办妥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要按规定报备并上交证件。在职中层干部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向组织部报备。高级职称人员和其他备案人员向校人事处报备。报备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职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日期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领取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并按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到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取证件。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领取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办理签证手续,借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办理换证手续,借证期限不超过15天;新办证件、签注或出国(境)应在该事项完成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对于持有人不再属于证件集中管理范围的,其证件退还本人保管。每学期初,学校将对证件上缴情况进行统一核实。

第十三条  人事处负责联系出入境管理部门,了解全校备案人员的证件信息,以便及时掌握备案人员的持证和因私事出国(境)情况。

第十四条 因私证件丢失的,个人应向组织部、人事处提交情况说明,并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作废手续。

第十五条 除第三条所列人员需按本规定实行登记备案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

(一)纪检监察部门、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

(二)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三)校内自行组团出国(境)旅游的;

(四)请假手续和保留党籍手续不够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条件的。

其他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其中,二级学院则由学院党委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审批等手续或未执行因私证件管理规定,致使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证件或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主管部门和经办人责任。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或其他教职工在非节假日因私事出国(境),应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或未按规定上交因私证件,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境),或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事出国(境)行程、日期,或瞒报因私事出国(境)等情况,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学校同时追究未尽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要按规定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表格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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