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兼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党〔2016〕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现职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中层干部),离退休干部兼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层干部”是指学校所属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含临时负责人)。
“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或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
“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和执行机构负责人;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 中层干部兼职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审批;
(二)实事求是、分层分类;
(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四)加强管理、发挥作用。
第四条 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中兼任,必须认真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经批准的中层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本职工作。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五条 中层干部所在党委(党总支)要全面掌握其兼职情况,党委组织部要加强管理。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中层干部可以在与本单位和本人业务工作和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中兼任,其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可以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国际组织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中层干部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对外合作处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中层干部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九条 中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机构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由学校按其上缴金额(税前)的70%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中层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经批准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施行中层干部兼职情况公示制度。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中层干部的兼职情况,以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向学校书面报告本人兼职期间的履职,领取薪酬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兼职审批程序:由本人填写《福建商学院中层干部兼职审批表》(附件,可在组织部网页下载),并附拟兼职单位邀请函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党委(党总支)审核;报所在党委(党总支)审核同意的,将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对于拟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中层干部所在单位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并如实加以说明。
中层干部兼职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兼职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二)中层干部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机构兼职;兼职机构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三)兼职机构出具邀请函;所兼职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
(四)中层干部已兼任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属新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企业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职务,需说明原任不再任职的原因;
(五)附拟兼职机构现任领导人员名单一式3份,兼职机构章程和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第十三条 除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外,中层干部在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职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兼职审批请示须在兼职机构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告。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辞去兼职的,应向本人所在单位(校内)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兼职单位出具的辞去兼职书面说明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监察审计处会同各二级党组织加强对中层干部兼职的监督,防止出现违规兼职或者因兼职过多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兼职期间违规取酬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